关于做好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1-09 点击数:

全校教职工: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了更好的办理教职工个税附加专项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手机APP“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后可填)

请扫描二维码或直接到手机应用中心直接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完成实名注册后,按照步骤提示及《“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附件1)填报。

(二)网页WEB端

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its.etax-gd.gov.cn/,按照提示步骤及《“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附件1)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识别号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扣缴义务人名称(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9567F;      

(三)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四)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五)教职工个人更新信息上传税务系统,由任职单位财务部门接收后,才可享受变更后的专项附加扣除。财务处原则上一个月接收更新一次,在次月根据教职工填写的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六)教职工可以选择不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6月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自行扣除;

三、特别说明

由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以及个人信息,请务必从正规渠道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谨防虚假诈骗。

新个税法规定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6月,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及满足其他条件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教职工按时办理。大病医疗不能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需本人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直接申报。

填写时常见问题请参考《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指引及常见问题》(附件2)及学校官网广州市税务局1月3日在我校宣讲的会议资料(附件3)。

广东金融学院财务处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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