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现我处向全校师生公开我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广东金融学院 |
12440000455859567F |
敬请各位保存。
财 务 处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