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情况说明
根据粤金院【2013】11号文《广东金融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下的项目必须以公务卡或公对公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结算,1000元以下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支付的,经办人应当出具承诺负法律与经济责任的书面说明,并由所在学院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元及以上的未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的(除差旅费外),财务处将不予审批。
附件1、《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2、未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情况说明(格式)
财 务 处
2017年10月19日